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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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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的隱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30 點擊數:14
【案情回顧】
本市居民孫先生與陳小姐于2011年登記結婚。2012年至2014年間,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兩套商品房,且辦理產權登記時均登記在兩人名下。兩人在2015年初考慮再次新購房屋進行投資,但是由于限購政策的規定,兩人中任何一人都不具備再次購買住房的條件。陳小姐了解到:可將房屋更名至夫妻一人名下,再辦理離婚手續,之后便能以名下無房產的一人新購房屋了,在辦完購房手續后再辦理復婚手續。陳小姐回家后與孫先生商議后決定按照這個方法試一試。
陳小姐在將房屋更名至孫先生名下及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未育子女、協議對財產分配有約定)后,如愿以償的以貸款形式買得了新房。但是,萬萬沒想到就在她準備和孫先生復婚的時候,孫先生矢口否認同意再復婚,并稱兩人現已離異,希望陳小姐不要再糾纏。陳小姐追毀莫及。無奈之際,陳小姐將前夫孫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職。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律師觀點】
上述案例即是坊間所稱的“假離婚”,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這一民事行為即生效,也就是說“假離婚”在法律上是真離婚。
一般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需要對一系列的責任、義務加以明確,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簽訂離婚協議書。而這類“假離婚”試圖以婚姻關系的變更來謀取利益,在利益到手后再恢復婚姻關系。期間對離婚時的責任、義務、財產認定均可能留下瑕疵,離婚后在約定的復婚條件滿足時是否能兌現復婚,恢復兩人間的婚姻關系,確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可能對一方造成獲得的利益所不能彌補的巨大損失。
婚姻是神圣的,是以感情為基礎的,一旦將其蒙上了功利的色彩,無論是感情上還是物質上都容易出現糾紛,產生風險。在政府推行新政,改變房地產現狀的時候,市民不應該通過政策漏洞來規避政策,謀取利益,而更應積極配合政府的行動,履行市民的職責,遵紀守法,恪守誠信,在社會上與家庭中都做一個正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