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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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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嗎?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09 點擊數:19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案例一】
【案情介紹】
為躲超生處罰費,夫妻協商“假離婚”;可剛辦完手續一個月,妻子發現丈夫竟與人同居,遂鬧上公堂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結果少婦李某因未提供有力證據證實丈夫有欺詐行為而沒能如愿。今年34歲的李某系該縣某村農婦,1997年與錢某結婚,次年生一男孩。李某訴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傾全家積蓄投資2萬多元興辦建材廠,經營2年多來生意紅火、收入可觀。今年,丈夫多次提議辦假離婚、生二胎、免交罰款,出于省錢考慮,信以為真的李某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上簽了字。當時協議書約定:男孩由女方撫養,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撫養費至其18歲;同時約定住房及家具等歸女方所有,男方經營的建材廠及廠內設備等資產歸男方所有。孰料,就在李某和丈夫8月份辦理離婚手續后不久,李某卻發現錢某與一女子同居生活,這才意識到其“生二胎”是假、辦離婚是真,感覺上當受騙,因此怒上公堂,請求重新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建材廠的廠房、產品及廠內農用車等機械設備共約2萬元。錢某則辯稱,離婚協議書系自愿協商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重新分割財產。
【審判結果】
庭審中,法院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原被告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已達成了協議,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現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錢某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應視為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李某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且其還應全額承擔訴訟費用。見此情形,李某于宣判前主動撤訴。
【案例二】
【案情介紹】
2005年2月15日,正陽縣法院審結一起荒唐的離婚案件,楊某夫婦竟借協議離婚來逃避贍養老人的責任。
楊某在5年前與妻子王某結婚,婚后二人嫌棄父母年邁體衰,竟拒絕贍養老人。去年10月,二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履行贍養義務,法院依法作出楊某每年付給二位老人360公斤口糧和400元零花錢的判決。在楊某拒不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于去年12月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于是,楊某心生一計,與妻子私下達成假離婚協議。約定所有房屋和財產歸其妻所有,子女也由妻子撫養,楊某每月付給其子女撫養費,企圖以此造成法院無法執行的局面,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
【審判結果】
法院在該案審理中,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識破了楊某與妻子借離婚逃避贍養的詭計,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并當庭依法作出不準被告與妻王某離婚的判決。
【案件評析】
對于借離婚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離婚行為只要經過登記即告生效,當事人離婚后不能反悔,而對于因假借離婚獲得的非法利益,原則上應當依法收繳。當事人關于離婚的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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