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什么是通謀離婚?通謀離婚中的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嗎?通謀離婚是虛假離婚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中的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按照情況來定。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系夫妻關系,結婚后自建民房12間。由于張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時虧損,為了逃避債務,王某和張某協議假離婚,待債務還清后再行復婚,張某表示同意。當時的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為:存款四萬五千元歸張某;房產一處,組合柜一套、雙人床一個、洗衣機一臺歸王某。對其他財產未作處理。由于是虛假離婚,張某離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繼續把工資交給王某,同時交給王某的還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資金元和2008年工資多元。和張某后來發現王某在外和情人
同居,于是倆人開始分居,張某租房另住。2009年3月,王某把家庭承包的養殖小區及家中鋼管賣掉,把銀行存折內款項全部轉移,并轉移離婚協議中未處理的。
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給付原告離婚協議中分到的元人民幣;返還2007年原告的工資款元及2008年的工資款元;退還原告2007年到期的分紅保險元;退還變賣養殖小區及鋼管所得元;歸還從家中轉移的物資。
二、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協議離婚,對于財產的歸屬已經在
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根據張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離婚是虛假離婚,也無法證明張某于2006年12月離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年的工資交付給了王某。對于雙方未處理的共同財產,原告應提供相應證據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轉移的事實。鑒于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明,法院對原告的這部分訴訟請求不能支持。因此,相比看財產繼承法案例。對于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元人民幣,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分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認定張某和王某系假離婚。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判斷。離婚協議約定張某取得存款四萬伍仟元。房產一處,組合柜一套、雙人床一個、洗衣機一臺歸王某。其他財產未作約定。但是,根據張某的訴稱,家中存有鋼管,共同承包養殖小區,并且相關證據也證明了這一點。對于數額如此巨大的財產,在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正常人,雙方不太可能不分割這部分財產,張某也不太可能任由這部分財產留在王某的房里。
第二,根據張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實。張某訴稱,由于是虛假離婚,沒有告訴雙方家長,也未告訴小孩,張某自2006年12月離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08年10月底。雙方家長和孩子出庭證明了這一點。如果雙方不是假離婚,因為房子歸王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不可能允許張某繼續在家中居住將近兩年之久。
第三,雙方父母和孩子均對離婚一事不知情。一般而言,離婚對雙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離婚之前要與父母商量,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要爭取孩子的同意。但是,雙方當事人父母對離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為雙方非常恩愛。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絲毫沒有感覺到父母離婚了。
依據以上三點可以判定,張某和王某真實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對于張某訴請的假離婚的事實可以認定,對于婚后共同財產應該進行重新分割。
另一種意見認為,無法認定張某和王某系假離婚。理由如下:
第一,就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比例嚴重失調而言,并不能判定張某和王某是假離婚。一般而言,夫妻雙方離婚,都要對財產做出合理的分割,不會出現嚴重失衡的現象。但是,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有明確的認識。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或者脅迫的行為。對于這一點,張某并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張某只能證明離婚后繼續在家居住長達兩年。對于這種居住行為的定性,可以認為是假離婚,也可以認為是王某出于善意允許張某居住。單從這一點看,并不能證明離婚的虛假性,也不能證明張某基于此而假意放棄了大部分財產。
第二,至于張某虛假離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實,也不能說明雙方未曾離婚。正如上文所言,這種離婚后的居住權是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沒有居住場所的,對方當事人要給予其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張某離婚后在家居住長達兩年,雖然與法律規定三個月的期限相比相對較長。但是,作為一對長達十多年的夫妻,王某出于善意允許張某居住也是可能的。
第三,雙方當事人父母和孩子對離婚不知情也很正常。盡管一般而言,父母和孩子應該知道離婚。但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父母不至于過于傷心,不把離婚告訴父母,也是離婚雙方的慣常做法,不足為怪。
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和證人證言,無法否認離婚協議的真實性,當然也就無法否認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約定的有效性。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這里的“上述行為”指: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由于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對分割是自我意思的表現。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表明王某在離婚時對財產采取了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