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假離婚”遭背叛,能否要求分割銀行理財產品?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8 點擊數(shù):26
兩年前,丈夫以處理外省樓盤生意為由,哄騙妻子假離婚;隨后閃電復婚,協(xié)議約定外省樓盤歸屬;最后又辦理離婚手續(xù),只是離婚不離家。由于夫妻經(jīng)常分居兩地,何女士未曾發(fā)現(xiàn)異樣,直到被告知,丈夫早已有外遇······
被蒙在鼓里的何女士,得知丈夫假戲真做,決定與“丈夫”對簿公堂,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商鋪、車輛和銀行理財產品。
“假離婚”后,能否要求分割銀行理財產品?
那么,從法律角度講,夫妻“假離婚”后,原配發(fā)現(xiàn)丈夫有外遇,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比如銀行理財產品?
《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贈與或遺囑繼承給個人的除外;(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六)男女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強調,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由此不難看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銀行理財產品屬于投資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當然,假離婚后,發(fā)現(xiàn)丈夫早有外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并不承認“假離婚”。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即行消除,不得強求對方復婚,或干涉對方婚姻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