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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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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子結婚證姓名與身份證不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6 點擊數:12
案情報道
“四年前,丈夫有了外遇,我想要挽留,但他仍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法院查詢后發現,我們兩個人的婚姻關系根本不成立,駁回訴訟要求;四年后,他已經和別人有了孩子,我已對這段婚姻不再抱期望,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再次遇到同樣問題,因為發現兩人婚姻關系不成立,法院沒受理。”
梁蘭是達州市通川區魏興鎮的一名普通婦女,曾用名為梁禮祝,結婚證上的名字卻被登記成了梁祝。就是這個差錯,讓她至今在婚姻中進退不得。梁蘭嘆道:“這一切都只怪當初結婚證弄錯了一個字。”
登記結婚 名字被寫漏一個字 “梁禮祝”變“梁祝”
1995年4月,梁蘭在達州上班時認識了同事陳洋,經過朋友撮合,兩人于當年7月18日來到了宣漢縣廟安鄉民政辦登記結婚。“當年我還是大姑娘,不好意思進去,是他進去辦的。”當丈夫拿著兩張結婚證出來,梁蘭發現了問題。自己當時的名字叫“梁禮祝”,結婚證上卻被寫成了“梁祝”。
記者看到,這兩張結婚證的登記時間是1995年7月18日,由于時間已久,紙張有些泛黃殘破。成都商報記者發現,除登記錯了姓名外,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也有問題,陳洋那本結婚證上,梁蘭的身份證編號是513022741204***,而梁蘭這本結婚證上自己的身份證編號卻是513022731006***,中間有5位數不一樣。而梁蘭當時使用的身份證,則是以513021開頭,與兩張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都不一樣。
此外,陳洋的結婚證上字跡清晰工整,梁蘭這張結婚證上卻有不少于4處的涂改痕跡,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處都明顯涂改過。
梁蘭稱當時自己本準備回去修改,但陳洋說太麻煩,新婚燕爾自己也不想掃興,便就此作罷。沒想到,這成了她麻煩的根源。
丈夫起訴離婚 法院調查發現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梁蘭這個名字,則是她在2007年從梁禮祝改名而來。她稱,婚后兩人感情一直還不錯。但到了2008年,陳洋工作調動,從達州城區到了宣漢縣,兩人一個月通常只能見上一次。2011年2月,她收到了丈夫的一條短信: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沒必要再一起生活。2011年9月,陳洋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調查后裁定,梁蘭(曾用名梁禮祝)與結婚證登記的結婚人梁祝身份信息不符,也就是說,按照結婚證信息,陳洋和現實中的梁蘭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據此駁回了陳洋的起訴。
梁蘭稱,法院駁回離婚訴訟后,她一度以為自己的婚姻還會有轉機,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舉辦了婚禮,這讓梁蘭心如死灰,當時還帶著娘家人阻攔婚禮進行,最終不了了之。
妻子兩次起訴離婚 均被駁回 起訴“丈夫重婚”又不具訴訟主體資格
之后,梁蘭對陳洋徹底死了心,她前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結果都一樣:陳洋是和“梁祝”結的婚,而不是和“梁蘭”結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陳洋和“梁蘭”的離婚訴求。2012年11月26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交給梁蘭的裁定書中裁定,維持法院在陳洋訴訟離婚時的判決結果;2013年7月23日,梁蘭上訴到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擺脫這段痛苦的婚姻,梁蘭決定不再通過民事訴訟解除與陳洋的夫妻關系,而是以狀告陳洋犯重婚罪為由,向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次起訴,梁蘭提供了當地派出所開出的證明梁蘭和梁禮祝為同一人的證明,魏興鎮中心社區居委會的證明,以及從宣漢民政部門索要到的一份陳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日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
法院最終裁定,派出所的證明只能證明梁蘭、梁禮祝身份證號碼一致,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禮祝。魏興鎮中心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戶籍登記管理機關,其出具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無證據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祝。當年在廟安鄉辦理的結婚證,只能證明梁祝與陳洋系夫妻關系,梁蘭與結婚證登記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蘭與陳洋無合法的婚姻關系證明,因而不具有控訴陳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訴訟主體資格。
律師支招
律師介紹,此案中,首先從現有的全部材料來看,無法判斷梁祝與梁蘭就是同一個人,也就無法判斷梁蘭與陳洋之間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我國從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而梁蘭與陳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屬于事實婚姻。因此,只能認為梁蘭與陳洋之間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要解決目前梁蘭法律上不承認其已婚,戶口上卻登記“已婚”的困境,律師認為,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查明的梁蘭與陳洋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向梁蘭出具“未婚”的證明,梁蘭憑此證明直接向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更正登記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