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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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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丈夫能夠申請法院判定婚姻無效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8 點擊數:67
1999年2月,張某(男)與楊某(女)在老家舉行了訂婚儀式。當時楊某剛滿18周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楊某通過關系將戶口改為20周歲,1999年4月18日張某與楊某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婚后生一子張小某。2004年春節后,張某懷疑妻子楊某與前男友關系親密,于是提出離婚,希望與楊某協議解決,但楊某堅決不同意離婚。2005年3月6日,張某將妻子楊某起訴至法院,闡明夫妻雙方當年結婚時登記了假年齡,結婚時楊某尚未達到法定婚齡,因此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楊某稱雙方結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張某性格多疑,認為楊某與前男友關系密切,純屬猜測,楊某依然深愛著張某,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結婚登記時通過關系篡改年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的相關規定,但在張楓起訴離婚時,楊某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經消失。張某認為其妻子楊某與前男友關系密切未提供相應證據,通過雙方陳述及相關證據,不能確認張某與楊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律師視點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痘橐龅怯洍l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機關不予登記。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農村早婚早育的現象比較嚴重,為了控制人口的出生數量,提高整個民族的素質,為了使我國人口控制目標日趨適應經濟發展目標,國家限制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而且,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婦女和兒童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早于20周歲是多種因素綜合的結果。
本案楊某結婚時因其與法定結婚年齡相差2周歲,弄虛作假后將戶口改為20周歲,婚姻登記機關依其改過的戶口等證件為張某、楊某辦理了結婚證。在楊某年齡尚未到20周歲前,其利害關系人提起宣告婚姻無效都會得到法院的確認。但在楊某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即使配偶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起婚姻無效訴訟,也不會被法院支持。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的形式要件之一,此案中,雙方在結婚時是自愿的,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在其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后,那么法定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除,不宜再宣告男女雙方的婚姻無效。本案楊某雖然在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但在張某提起離婚訴訟申請時,楊某已年滿24周歲,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則張某依據的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所以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審理無誤。
律師提示: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在結婚這件事情上,也是存在一定風險的?,F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大張旗鼓地舉行婚禮,卻不重視結婚登記的環節,甚至有人認為婚姻登記的相關程序規定,是無所謂的事情。
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締結婚姻時,務必慎重:1、遵紀守法,不弄虛作假;2、手續齊全,程序完備;3、發生問題,夫妻之間及時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