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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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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脅迫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46
雙方完全自愿是指當事人雙方建立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基于婚姻自由、人格獨立和意思自治原則,各國法律均將男女雙方的合意作為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規定表明,結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雙方自愿是婚姻結合的首要條件,法律排斥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強迫,排斥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辦或干涉。盡管法律并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給予當事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締結婚姻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由此,公民的結婚自由權得到切實的保障。
婚姻必須產生于雙方的同意,即兩個相互吻合的自由意志。雙方完全自愿由兩個相互區別的因素組成:其一是“意識因素”,或稱“智力因素”,即結婚行為必須是自覺行為,知道自己行為的意義,因此,神志不清時的意思表示和結婚行為為可撤銷行為。其二是“意志因素”,即結婚必須是自愿行為,因此,在遭受脅迫時的意思表示和結婚行為是可撤銷的行為。
雙方完全自愿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完全自愿必須是無條件的,附加于結婚合意的條件被視為“無條件”或者說無效力。(2)雙方完全自愿必須是人身性的,即是結婚當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雙方完全自愿必須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結婚的意思表示不是產生于脅迫、欺詐、錯誤等。(4)雙方完全自愿必須是“當時的”,即結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婚姻締結時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