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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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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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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監護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11 點擊數:6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組織指定,由特定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監督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
監護的法律特征:
(1)設立監護制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2)監護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作為監護人的特定公民或社會組織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具有特定性;
(3)監護關系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保護的權利與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4)引導和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案情介紹】
現年16歲的小剛(化名)接受不了父親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申請撤銷父親施某的監護人資格,5月9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駁回申請人小剛要求撤銷被申請人施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
1994年1月,小剛的父親施某與母親因感情破裂而登記離婚,雙方協議約定由母親撫養小剛。同年6月,小剛的父親施某與母親經當地法律服務所調解,達成由父親撫養小剛的協議。之后,小剛隨父親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撫育至今。小剛的父母離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剛初中畢業后,應父親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區經營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間,父親施某以小剛經常看電視動畫片、不聽話、為了兒子好、氣不過等為由,多次打罵小剛,曾有用皮帶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為,但從未造成小剛身體受傷和食宿困難等方面的嚴重不良后果。當地村委會、鎮司法科等部門曾調處該糾紛,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剛起訴法院申請撤銷其父親施某的監護人資格。
在法庭審理中,申請人小剛認為,其父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人格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不適合繼續擔任其監護人,故請求撤銷其父親的監護資格,要求變更由其祖父擔任監護人。被申請人施某則不同意兒子小剛的申請,要求繼續擔任其監護人。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剛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隨父親共同生活,由父親撫養長大,父親履行了撫養義務、行使了監護職責。初中畢業之前,小剛與父親之間的關系尚屬融洽,雙方并無根本的矛盾沖突和重大利益之爭,糾紛的時間也較短,現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對小剛教育管理方法層面上的問題。由于施某打罵小剛等行為的情節尚屬一般,也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條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認錯誤,并保證不再打罵兒子,其態度是可取的。因此,法庭依法不撤銷施某的監護人資格。
【案件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教育兒子的行為是有不妥,但尚不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條件,所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