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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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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8 點擊數:30
新修訂的婚姻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出于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考慮,在堅持結婚必須進行登記的前提下,有條件地允許當事人補辦登記。但對于補辦結婚登記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定。為此,司法解釋(一)作出了補充規定。該解釋第4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從該條規定登記后,其婚姻關系的效力開始于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換而言之,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愿且無配偶、無禁止結婚疾病,可以補辦結婚登記,雖然是后來補辦的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的效力卻從雙方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在登記程序方面,補辦結婚登記,除須具備與正常結婚登記一樣的形式要件外,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雙方近親屬或者村(居)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證明材料”,并且在結婚申明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起始時間,以此去唄于其他同居行為。
補辦登記畢竟是一種補救措施,對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當事人保護力度是有限的。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雙方未辦理的登記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感情破裂后一方訴到法院離婚,雖然法院責令其先行補辦登記,但在財產方面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愿意補辦登記,以保證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婚姻當事人欲使自己的權利處于法律保護之下,應當按法律規定及時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