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結婚是指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和復婚的法律行為.
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涉外結婚登記程序
l、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涉外結婚公證的辦理流程
涉外結婚公證的含義
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流程
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如:(1)經合法手續登記的婚姻;(2)1950年婚姻法頒布前建立的事實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關系,包括當時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關系等。
涉外結婚公證的辦理程序
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注: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û有結婚證的提交單λ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于××××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