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jīng)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老婆失蹤多年離婚難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5 點擊數(shù):11
2010年7月8日,被告某縣民政局向原告劉某及第三人張某頒發(fā)了結婚證。后因“張某”失蹤,2014年8月,原告向張某身份證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第三人張某離婚。隨后在法院送達訴狀時,原告發(fā)現(xiàn)與其登記結婚的并非第三人張某本人,遂撤回離婚訴訟。至此,原告發(fā)現(xiàn)其遭遇騙婚事實,故以被告未盡到審查及詢問職責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向原告與第三人頒發(fā)的結婚證。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某縣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也沒有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提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縣民政局是法律確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原告劉某不服被告民政行政登記,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給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告知等相關法律文書,要求被告按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被告某縣民政局在收到法院的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僅提交了答辯狀,但并未提交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也沒有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提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jù)、依據(jù);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之規(guī)定,應認定被告頒發(fā)的結婚證無證據(jù)、依據(jù),依法應予撤銷。據(jù)此,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縣民政局于2010年7月8日向原告劉某及第三人張某頒發(fā)的結婚證。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凸顯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和司法權威,對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應訴,不斷強化訴訟意識、證據(jù)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證據(jù),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這是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法律底線。本案中,被告作出結婚登記,但在其后訴訟過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據(jù)以證明其作出該結婚登記行為合法的證據(jù),因此只能承擔敗訴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