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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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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子為購房與陌生男假結婚 攤上60萬債務 法律上就是真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4 點擊數:113
為規避上海二套房政策,急于買房的外地人小玉在中介建議下,與陌生男子林某“假結婚”,并打算購到房產后立即登記離婚。誰知,此后林某竟多次推脫,索要錢款,最后甚至完全失聯。小玉不僅辦不了離婚手續,還差點要為曾是盜竊犯的林某償還60萬元債務。無奈之下,小玉訴訟至法院。近日,崇明法院作出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小玉由“前夫”小東陪同,前往民政局跟林某登記結婚。“都是我老公小東跟他聯系的。整個事情中,我總共只見了林某兩三次。實際上我們沒有夫妻事實,雙方也沒有感情……我們是為了買房子假結婚。”小玉后來承認。
原來,小玉和小東是大學同學,2007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兩人大學畢業后輾轉來滬工作,并在本市購買了兩套小戶型房屋。隨著孩子的長大,兩人為改善家庭住房環境想要購置一套大房子。
通過房屋租賃公司中介人員許某的介紹,二人很快找到了心儀的房子,不料遇到了限購的煩惱。此時,許某建議,自己認識另一中介樂某,可通過“假離婚”、“假結婚”方式幫客戶購置房屋。
急于購房的二人同意了這一方案,并經樂某牽線,認識了滬籍男子林某。雙方簽署書面協議確定“假結婚”后的財產歸屬,并口頭約定支付林某3萬元“好處費”,且購房成功后林某和小玉立即登記離婚。
2013年10月,小玉與小東登記離婚。兩個月后,小玉與林某登記結婚。去年5月,小玉正式簽訂購房合同。期間,小玉和小東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小玉還未來得及享受購房的喜悅,就陷入“假結婚”帶來的噩夢之中。原本約定購房后就離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無法回來”,并多次以生病等為由向小玉索要錢財。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數萬元費用后,林某依舊沒有露面。
就在小玉為離不了婚而一籌莫展之際,另一件讓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靂的事情發生了——她新購置的房產和銀行賬號竟被法院查封和凍結。原來,2014年5月,林某以結婚購房為由向他人借款,并稱“其妻小玉到老家湊錢去了,很快就可以還上”,最終卻未能如期還款。債權人起訴后,經法院調解,林某承諾按期還款60萬元但未履行,故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還申請將小玉追加為被執行人。
所幸,小玉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法院在組織聽證后裁定,解除對小玉名下房屋的查封及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凍結。“結婚前,我對林某的工作單位、生活經歷、家庭父母等各方面情況完全不了解,到現在我也依然不清楚,我的個人情況也沒有告訴過他……”后來,小玉才知道,她這個法律關系上的老公不僅甩下60萬元債務讓自己埋單,而且還是一名曾因盜竊電腦被判處刑罰的盜竊犯。
2014年9月,小玉決定不再苦等林某露面,一紙訴狀交至崇明法院,認為自己是為了購房才跟林某結婚,兩人沒有感情基礎,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請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經法院傳喚,林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律師解答】
【小玉起訴離婚為何獲得法院支持?】
成都資深婚姻律師沈輝:婚姻關系的維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小玉和林某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經濟和生活上均無任何往來,亦互不盡夫妻義務。現小玉堅持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可予以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作假有風險,婚姻需謹慎。“假結婚”僅是就結婚動機而言,從法律上看就是“真結婚”,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中的一切義務,如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等。因此,“假結婚”存在法律風險,極有可能弄巧成拙,導致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