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愿結婚或結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結婚彩禮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著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愿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彩禮能否要回,與男方和女方是否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具有重大關系,下面就將這一問題分為男方與女方未結婚和已結婚兩種不同的情況進行分別討論。
一、雙方未結婚,彩禮能否要回
關于彩禮能否要回,因為這一爭議在我們實際生活中廣泛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也認識不一,所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門就彩禮問題進行了規定,該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根據該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未結婚,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二、雙方已結婚,彩禮能否要回
如果雙方已結婚,彩禮能否要回呢。婚姻法(二)第十條繼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結婚,要要回彩禮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只有在滿足了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者兩種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禮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時要回彩禮勢必對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該解釋進一步明確,在滿足上述兩種條件而要回彩禮時,還必須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富的增長,彩禮的數額也在不斷增加,如果雙方在婚前或婚初確已出現矛盾,對給付的彩禮進行合法合理的分配,不僅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也避免了雙方因此問題另起紛爭,筆者建議大家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這樣才能放心又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