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原告瞿X與一名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到被告*省*市*區民政局下設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兩人均各自提供了身份證及戶口簿,并在婚姻登記處提供的結婚登記告知單、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簽下了姓名并按下了手印。被告于同日向兩人頒發了蘇通州結字*號結婚證。
因領證女子與原告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即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原告瞿X于*年*月以“黃XX”為被告,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查明原告起訴時提供的結婚證、身份證上的“黃XX”不是同一人,又不能查到原告所訴的被告真實情況,遂于*年*月*日作出了(*)*民初(一)字第*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瞿X的起訴,現該裁定書已生效。
*年*月,公安機關證實真實黃XX的照片與領證女子使用的身份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年*月*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年*月*日,一自稱姓名為“黃XX”的女子與原告在被告處進行了結婚登記并領取了蘇通州結字*號結婚證。該女子系冒用黃XX身份證件騙領結婚證,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結婚證無效。被告辯稱,其為原告與領證女子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已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確認其婚姻登記行為無效沒有依據,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負有審查及詢問有關情況的義務。婚姻登記機關所負的審查義務應當是正常的審慎義務。本案被告在為原告瞿X及領證女子辦理結婚登記時,已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故被告在結婚登記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冒名結婚女子出具虛假證件,冒用黃XX的身份信息,以欺騙的手段與原告領取結婚證,違反了結婚必須完全自愿的原則性規定。被告在受欺騙的情況下頒發的結婚證應確認無效。遂判決: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瞿X及自稱“黃XX”的女子頒發的蘇通州結字*號《結婚證》無效。
判決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