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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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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當遺產繼承遇上債務清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10 點擊數:23
中國人素有“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傳統觀念,在我國當今的法律中也有“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的明確規定。而在實際生活中,這一法律規定是否能被真正地履行呢?
【案情摘要】
2009年起,謝先生父子多次向廖某借款。2013年12月22日,廖某與謝先生父子一起就所欠借款本金進行核算,雙方確認至2013年12月22日,謝先生父子尚欠廖某借款本金231.8萬元。當日,謝先生父子共同向廖某出具借條作為憑證,并重新約定借款期限為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按2%計算。
現謝先生的父親老謝因病去世,其父親生前與妻子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謝先生及其弟弟和妹妹,廖某訴至法院,認為三人應當在繼承老謝的財產范圍內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謝先生的母親、弟弟、妹妹共同辯稱,本案兩個法律關系混雜。其中一個是繼承關系,另一個是夫妻共同債務。廖某這種起訴是不正確的,應明確夫妻債務的份額,若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完全償還的,再確定遺產繼承范圍內應償還份額。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因謝先生的父親已去世,謝先生及其母親同時為謝先生父親的共同債務人和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作為老謝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老謝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謝先生及其母親應對本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共同還款責任已包含繼承謝先生父親的遺產的范圍內的還款責任,應直接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謝先生的弟弟、妹妹,只有謝先生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須在繼承謝先生父親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故法院判決,謝先生與妻子及母親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廖先生借款及利息;謝先生的弟弟、妹妹在繼承老謝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剖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3律師點評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制定于30年前,受限于制定之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及立法理念及水平,在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問題上,只原則性的規定了限定繼承制度。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程序性事項如放棄繼承的期限及程序規定,遺產范圍確定及管理的規定均為空白,與之相配套的財產公示及登記制度等也遲遲未予建立及完善。隨著個人財富的急劇增長,各項經濟活動向廣深發展,繼承人償還債務的問題存在的缺陷所引發的矛盾日益突顯。債權人在行使債權時既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又缺乏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導致繼承人侵害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受制于立法空缺和客觀因素影響,在未對遺產范圍和價值等情況進行查明的情況下流于形式地判決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又導致執行程序舉步維艱,債權人利益流于一紙空文,最終影響到司法的權威及公信力。
要完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程序。首先是賦予債權人啟動遺產清償法定程序的權利。被繼承人債權人以繼承人為被告,要求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審理后,發現尚有其他債務未予清償,直接啟動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程序。其次明確遺產的清理與管理程序。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適宜管理遺產的,法院指定第三人作為管理人清理和保管遺產,管理人指定后應向法院提交真實的遺產清冊,并妥善保管遺產,否則將賠償損失乃至喪失限定繼承利益。遺產保管期間,保管人未經法院指定不得從遺產中支付費用和清償債務,未經法院同意并為保管遺產之必要不得處分遺產。以債權形式存在的遺產,遺產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發出支付通知要求債務人支付,遺產管理人有權受領。
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與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建立與推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使個人的財產范圍明晰化,封堵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制度漏洞,讓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財產繼承人無處遁形。
查明遺產是否分割,分類處理。遺產是否已分割,影響繼承人對債務是否應承擔責任以及應承擔責任的范圍。若遺產范圍確定且未分割時,應由未放棄繼承的所有繼承人共同承擔責任。若遺產已經分割,應當由獲得遺產的各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
注重考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目前的司法審判中,應注意區分不同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作不同處理。一是夫妻關系,應先認定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時,作為繼承人的夫妻另一方不論是否繼承遺產都應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不需要再作出夫妻另一方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為個人債務,作為繼承人的夫妻另一方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二是父母子女關系,繼承人須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