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的取得主體只能是公民。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法》規定:只有公民能取得繼承權,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可以基于受遺贈和接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方式取得遺產,但其并不享有繼承權。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法定繼承人范圍是以被繼承人為中心向外輻射的近親屬網絡,即僅以自然人為單位。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但不能指定其為遺囑繼承人。
二、繼承權的取得是依照法律或有效的遺囑。
繼承權的取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合法的繼承人可以依據下列方法取得繼承權:
1.依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繼承權。這種繼承權的取得是以一定親屬關系或撫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包括:(1)婚姻關系。(2)血緣關系。(3)撫養關系。
2.依據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取得繼承權。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由繼承人直接繼承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人的繼承權源自被繼承人的指定,即被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所設立的遺囑,所以遺囑繼承又可稱為指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