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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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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繼承人繼承權永久喪失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4
李大媽的老伴早年去世,留下她和兒子林云、女兒林靜共同生活。林靜大學畢業后,雖在外地工作,但經常寄錢回家,也常回老家看望李大媽;而兒子林云初中畢業后就輟學在家,并迷上了虛擬的網絡世界。隨著上網開銷的不斷增加,林云一次又一次地伸手向母親要錢。終于,李大媽生氣之下拒絕了他的請求。從此,林云開始虐待李大媽,在家里的地板上潑灑菜油,想讓李大媽滑倒摔傷;還經常在李大媽洗澡的時候,故意關掉熱水器的天然氣,讓李大媽受冷感冒……2008年元旦,李大媽在電話里將林云虐待自己的事情告訴了林靜。林靜趕回家斥責林云。然而林云沒有絲毫悔改之意,還對妹妹和母親大打出手。在女兒和鄰居們的陪同下,李大媽向當地居委會、派出所、婦聯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在相關部門的教育和幫助下,林云找了一份工作,開始積極上進。對李大媽的態度也漸漸轉變,經常噓寒問暖,變得十分體貼孝順。兒子的改變使得李大媽精神也變得愉快起來,不但明確表示原諒了兒子曾經的不孝行為,還經常在鄰居面前夸自己的兒子變得孝順了。
2010年7月,李大媽病逝。去世后,留下了遺產10萬元及住房一套。在分割遺產時,妹妹林靜說哥哥林云經常虐待母親,母親病逝和哥哥的虐待有直接關系,所以林云沒有資格繼承母親的遺產。兄妹倆對此爭論不休,最終林靜將哥哥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林云和林靜共同繼承李大媽的遺產。
本案涉及到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從哥哥林云的行為來看,其經常虐待自己的母親,還對母親和妹妹大打出手,應屬于虐待被繼承人且情節嚴重。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林云喪失了繼承李大媽遺產的權利。
但這種喪失只是相對的,如果具備法定條件,可以得到恢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本案中,林云在相關部門的教育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并確有悔改的實際行動,后又得到了李大媽的寬恕,因此其繼承權得到恢復,仍然可以繼承李大媽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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