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家住江蘇省新沂市的劉老漢、崔老太夫婦二人共同擁有兩套房屋,一套位于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一套位于新沂市某路商住樓。因與長子存有矛盾,也為了避免過世后給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劉老漢與崔老太于2006年2月 28日立下一份遺囑,將上述兩套房屋確認由其次子即劉某某繼承。此份遺囑經過新沂市公證處公證。同年11月,劉老漢去世。
丈夫身故后,崔老太考慮到將房屋全部交由次子繼承有些不妥,便于同年12月22日在新沂市公證處又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對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證遺囑內容進行了部分變更,決定屬于她的一半房產權交由長子家的孫子劉某繼承。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讓其長子對位于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的一套房屋辦理有關上房手 續。此后,崔老太的長子交納該套房屋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后,辦理了上房手續,并接收占用了該套房屋。
轉眼間大半年過去,到了2008年5月15日,事情卻再次發生變故,崔老太又一次來到新沂市公證處,經公證以聲明形式撤銷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證遺囑。
而因崔老太的長子一直占用著位于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的一套房屋,崔老太與其次子劉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后,法院 判決崔老太的長子返還該套房屋,同時判決崔老太及其次子給付崔老太長子上房所交納的費用4萬余元。崔老太長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又自動撤回上訴。到了2010年,崔老太長子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2011年2月,年過七旬的崔老太因病去世。
其后,劉某認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證遺囑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經交付到其手中,贈與行為已經生效。針對侄子的說法,劉某某并不同意,他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已經過公證遺囑由父母親遺留給了他,劉某的公證遺囑也已經被崔老太經過公證進行了撤銷,劉某并沒有權利進行繼承。爭執不下,侄子劉某便將叔叔劉某某起訴了法院,
【案情結果】
本案中,被繼承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數份遺囑,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因崔老太第二次公證遺囑對第一次公證遺囑進行了部分變更,但第三次公證遺囑又撤銷了第二次公證遺囑,故被繼承人劉老漢的遺囑應為合法有效遺囑,基于被繼承人崔老太的遺贈已被其撤銷,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來進行繼承。而在法定繼承中,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原告劉某系被繼承人崔老太的孫子,不屬于崔老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劉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新沂市人民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經過開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可以贈 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醫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