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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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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吵鬧之后丈夫自殺,妻子還有繼承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3 點擊數:7
【案情簡介】
李某和王某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之間一直吵吵鬧鬧。今年4月份,王某在一次吵架后氣不過,喝農藥自殺。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喪事后要求繼承丈夫的遺產。李某是否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李某遂起訴至法院。
【分歧】
第一種意見,王某自殺系因與李某矛盾所致,王某的死亡李某有直接責任,因此李某喪失了繼承權,其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第二種意見,王某自殺身亡并非是李某故意所致,李某的行為不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
【解析】
法典律師事務所沈輝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某因夫妻矛盾自殺身亡,其死亡與李某雖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夫妻矛盾導致一方自殺不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王某自殺亦非李某主觀上所能預見。因此李某并未喪失繼承權,其仍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