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法院判決外孫女不能代位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06 點擊數:46
年過七旬的老人被公司安排去醫院照料同事,不料突然暈倒,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妻子、兒女以及外孫女等7位親人一起將公司告上法院索賠??蛇@賠償金7位親人都可以拿到嗎?日前,重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賠償給老人的妻子及兒女5人死亡賠償金共計7萬元,而兩位外孫女的訴求則被駁回。
據法院審理查明,老人名叫王勝,曾是重慶市一家公司的門衛。他和妻子養育了5名子女。其中,大女兒早已離世。2012年9月下旬,王勝被公司安排去醫院照顧一名受傷的同事。在醫院護理的第六天凌晨,老人突然出現腦梗塞和心房纖顫等病情,后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王勝辭世后,他的妻子、兒女,以及兩外孫女共7人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因王勝離世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費用共計10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均認為,公司在選任王勝從事護理工作時,應當謹慎地考慮到王勝已年逾70周歲,提高風險意識,并及時了解王勝身體健康狀況,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時間,但公司方未盡到上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王勝在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突發疾病乃至死亡,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公司賠償給老人的妻子和兒女5人死亡賠償金共計7萬元。
原告方一共7人,為何只判決5人獲賠,兩位外孫女的訴訟請求則駁回。據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賠償費用,是王勝死亡后產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人支付其近親屬的一種物質上損失或精神上損失的賠償費用,它并不屬于王勝的遺產。而王勝的兩位外孫女進行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遺產存在,所以兩人不能代位繼承上述賠償費用。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中院于日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