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離婚”是拴住婚姻的最后一根紅線
從現實來看,一些夫妻選擇離婚,并非感情確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而是一時沖動,等到再想回頭,卻發現已是覆水難收,破鏡難圓?;仡^看看這樣的處理,雖然灑脫,卻不免輕率,因為很可能在孩子撫養、教育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上引發糾紛,加大社會成本。
如今,人們觀念出現多元化,對一些“非主流”現象也漸臻包容。筆者贊成“試離婚”:首先,在“試離婚”狀態下,雙方可以通過自我反省,發現自身缺點,經過冷靜思考,對情感來一次重新審視,或可帶來改變和妥協,從而選擇“再愛一次”;其次,“試離婚”可以給心理一個適應期,將真離婚帶來的不適降到最低。
但是“試離婚”是一種考驗,雙方應當把這一階段作為感情的彌補期,而不是放縱期,否則,既會給對方造成新的傷害,也是對婚姻的不忠貞和家庭的不負責任。如果通過一段時間的“試離婚”,兩人漸行漸遠,并無和好可能,說明緣分已盡,此時,再進入離婚程序也不遲,今后也會少了許多后悔。正如專家所指出的,“試離婚”是在結婚離婚手續都比以前簡單的情況下下,緩解家庭婚姻危機的好辦法。如果離婚前能對婚姻進行一次冷靜反思,對他或她進行一次再認識,無疑是一種理智、成熟和慎重的選擇,對家庭以及社會都大有益處。(葉傳龍 公務員)
“試離婚”無法成為婚姻的修復劑
婚戀專家認為,當夫妻間的愛情出現裂縫的時候,面對婚姻家庭的變數,雙方用暫時的分居來感悟愛情心理距離,以后退半步來感受婚姻品質,通過適當的心理和空間距離,可以促使雙方更冷靜地分辨“我究竟需要什么”,重新恢復理智。
那么,真的像某專家所說,“試離婚”是“夫妻感情潤滑修復劑”嗎?現實給出的答案多半又是否定的。誠如沈陽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李姓市民所說,“試離婚”一點實際意義都沒有,反而是給雙方感情、身體出軌罩上了合理的帽子,它也并不是挽救婚姻的良劑,而是一種對問題婚姻責任的逃避。
其實,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會有一道難以愈越的鴻溝。 “試離婚”看似能夠“給婚姻放個假”,讓頭腦熱得膨脹的夫妻暫時冷卻與妥協,將矛盾放到一個較長的時間跨度下去解決,以期給危機婚姻一個修補的過程。但在現實的情形是,不僅執意要離婚的捆不住,反而一些原本不想離婚的卻因其中一方在“給婚姻放個假”期間有了新情況,誓將離婚進行到底。
另外,我國目前調整婚姻關系的唯一依據是《婚姻法》。該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而“試離婚”只是個人協議上的離婚,是一紙私人約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并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必將個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