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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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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借女方的錢離婚后本息照還 屬借款人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7 點擊數:11
男女雙方戀愛時,男方借了女方3000元錢。婚后不久離婚,女方能不能把3000元全額要回來呢?近日,日照市莒縣法院判決:3000元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必須連本帶息償還。
李某與劉某于2008年相識,同年12月李某向劉某借款3000元,并約定還款時付利息1000元,后雙方戀愛結婚,這還款的事兒也就不再提了。而2011年11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轎車一輛歸女方所有;家中物品折合人民幣2000元歸女方,男方自愿放棄所有財產。同年12月,劉某為李某出具收到條一張,內容為“收到車一輛及人民幣2000元,此后兩人無任何關系。”但后來,雙方對李某曾經借過劉某的3000元問題產生了分歧,劉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院,稱離婚時未找到借條,故未對該筆借款進行處理,現在要求李某歸還;李某則辯稱離婚時已將所有財物算清,已不存在該筆借款。
莒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后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前存在的債務,也不因結婚而消滅。李某所提供的收條雖載明“從此后兩人無任何關系”,但因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筆借款,故無法證實離婚時雙方已將所有財產關系算清,對李某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劉某要求李某付給利息1000元,因該利息雙方在借條中已約定,且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李某連本帶息償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