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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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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共同債務,想說撇清你不容易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35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一向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通過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我們來一探夫妻共同債務的究竟:
【案情簡介】
2013年,孔某起訴初某要求離婚。初某以1年前向馬某借150萬元做生意虧本為由主張共同分擔該債務,馬某到庭作證,并提供了借條及銀行匯款憑證??啄程岢觯撼跄辰杩顣r雙方已分居,初某從分居至離婚均在外地作生意,并未回家與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其家庭在與案涉債務有關的特定時期,并無特殊支出;孔某和其家中保姆對于日常購物、支出均有記賬習慣。孔某提交了近三年家庭賬目以證明初某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初某主張自己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但除該筆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外,并未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孔某已從幾方面舉證證明自己有關案涉債務非屬夫妻共同債務,并提交了相應證據,故應認定初某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夫妻債務。
【律師解讀】
離婚案件中,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證明債務真實存在并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還應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對于上述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如何操作呢?涉及具體個案時,必須把握好兩個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可以總結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或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一種債務。具體到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下列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從訴訟審判的角度講,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認定這一事實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險。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所需舉證的內容包括:第一、該債務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第二、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是第二點證明責任。對此,筆者認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均有家事代理權,均可以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舉債,只要借款人明確該筆債務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所需要,而不是為從事非法活動,一般就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對此無需再進行舉證。
當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為另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應由夫妻一方進行證明。即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的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對外所負的債務明確約定約定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約定。
在本案中,初某的這筆借款發生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這點毫無疑問,且無證據證明初某和孔某有相關財產約定并馬某知道該約定,但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孔某平時法律意識強,能留個心眼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保留好,對于丈夫在外工作或者不管家但經常借債,而妻子在家辛勤操持家務,對于借款毫不知情,也沒從中受益的角度來說,確實是個正能量的案例。
【案件啟示】
依據筆者經驗,離婚案件中一方為了多分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是常見的情景。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或者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造假”擾亂了正常的庭審秩序與規則,不僅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如果一方不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有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都可能面臨這些造假的風險。當然,要合法合理地撇清這些債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鎮定的態度,清醒的頭腦以及必要的準備。
所以,造假不可取,如果真的發生了,另一方如何應對呢?平時做個有心人的同時,找到該借款的債權人要求詳細了解該債務的形成,以從中找到紕漏,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也能調查該借款的虛假性,或沒必要用到該筆借款,已達到不予認可的目的。
因此,律師溫馨提醒您:在生活中如果夫妻感情逐漸冷淡,那么你就要在對待夫妻財產和債務問題做到心中有數,不要到離婚時才后悔。一旦遇到這類問題,要及時地求助專業的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