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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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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向公婆借款10萬元買車 女子離婚后被起訴共同償還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8 點擊數:131
婚都離了憑啥還要共同還買車錢?
前夫向父母借款買的車離婚后她被公婆起訴
宋某被人告上法庭了,告她的是她的前公婆。他們要向宋某和前夫,也就是他們的兒子及前兒媳討要之前借出的10萬元買車錢。
丈夫向公婆借款10萬買車
離婚后她被起訴共同償還
2000年3月,宋某與鄭某登記結婚,正式嫁入鄭家。從2011年開始,宋某和鄭某因為感情不和,開始鬧離婚。從2011年開始,鄭某每年向法院提起一次離婚訴訟請求,前兩次均遭法院駁回。2013年6月,鄭某第3次起訴離婚,這一次,法院判決準予鄭某和宋某兩人離婚。離了婚,汽車、住房公積金、電腦等夫妻共同財產也進行了分割。當時,夫妻倆的小汽車被判歸鄭某所有,鄭某向宋某支付車輛補償款3.5萬元。
就是這輛小汽車,再次引發了一場官司。在兒子兒媳離婚后,鄭某的父母鄭某宏、劉某將兒子和前兒媳婦起訴到了法院。他們表示,2010年年底,鄭某買這輛車時,向他們借了10萬元,并寫下了欠條。這筆錢是鄭某和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
鄭某同意還這10萬元。但他堅持這筆錢應該由前妻宋某和自己一起還。
宋某卻不承認這筆借款的真實性。她說,2010年年底時,以鄭某的工資收入完全足以支付買轎車的錢,根本就不需要向其父母借錢。宋某認為,鄭某與其父母之間根本就不存在這筆所謂的借款,她也不知道鄭某買轎車的事情。“即使借條是真的,借條里說了‘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這筆借款根本就還沒到還款期限”,宋某堅持,不該由自己來還這筆錢。
雖是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被判盡快還債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年底,劉某從自己賬戶取出99998元。同日,鄭某向父母借款10萬元,并給父母寫了一張欠條,上寫“茲收到爸媽人民幣拾萬元整。附: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次日,鄭某就去購買了一臺小汽車。從2012年4月開始,鄭某宏夫妻開始要求兒子鄭某還錢,鄭某也同意還,但以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不愿單方償還而導致一直未還款。庭審中,鄭某承認借款的事沒有與宋某商量。
法院認為,鄭某出具借條,向其父母鄭某宏、劉某借款10萬,其父母已實際支付了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因鄭某在借條上寫明“五年內未還清10萬元借款,就以小轎車抵還”,且鄭某宏在該借條下方寫明:“同意”,故應認定鄭某宏夫妻同意鄭某償還10萬元借款的期限為5年。如今,鄭某宏夫妻請求鄭某償還借款,鄭某表示愿意償還,可以認定其同意變更該筆借款為到期債務。但是,宋某并沒有同意提前還款,鄭某宏夫妻與兒子鄭某達成的提前還款合意對宋某未產生約束力。因此,對宋某而言,這10萬元的還款期限并未到期。
雖然這筆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兩人還款期限卻并不相同。鄭某已經同意提前還款,其應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因此,他被法院判決償還借款10萬元。而鄭某宏夫妻起訴前兒媳宋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則因為仍未到還款期限而被法院駁回。
律師視點:
前夫償還共同債務后可在前妻債務到期后追償
鄭某承認,向父母借錢時沒跟妻子商量,那為何還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只判決鄭某歸還,那宋某的那部分欠款又該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情況除外。本案中,雖然鄭某借款時沒跟妻子商量,但其買車是作為家庭使用,離婚時這輛車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因此,鄭某向其父母借的買車款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鄭某和宋某共同償還。目前,因鄭某同意提前還錢,法院判決其償還10萬元,但鄭某可以先行還了這10萬元欠款。等到前妻宋某的債務到期時,再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