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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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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各自隱瞞財產離婚 4年后打官司重新分割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23
【基本情況】
小敏和大新于1998年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3月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財產協議書中對房產、家電、共同債務及婚生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大新一次性給小敏現金8萬元。離婚當天,小敏名下尚有存款10.5萬多元。
2011年,小敏發現大新于2003年初在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存款40萬元用于期貨交易,大新名下還有不少股票,另外還投資22萬元與他人設立一家貿易公司,并在其中占有股權45%。
小敏認為,上述資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大新在離婚時故意藏匿,造成至今未能分割,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因此,她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些財產。
大新反駁稱,當初設立的貿易公司因虧損嚴重,于2010年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至于小敏所提到的那些在他名下的期貨和股票,在雙方離婚時已不存在,不屬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小敏在雙方離婚時已知他的這些財產情況,現在又要求重新分割已超過時效。
大新提起反訴,要求分割小敏在離婚時藏在名下的銀行存款10.5萬元。
【法院判決】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敏所主張的大新在雙方離婚時存在期貨公司賬戶里的40萬元存款和證券公司托管的股票,因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對上述金額不予采信。根據大新提交的證據顯示,至雙方離婚時,大新期貨交易余額為4萬多元。經法院調查,大新當時在證券公司的總資產余額為4103.21元。上述兩筆款項在雙方離婚時未予分割,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關于大新所投資貿易公司45%股權的分割問題,該公司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清算,其實體依然存在,可以進行財產分割。
雙方離婚當日小敏銀行里尚余存款10.5萬元,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據此,該院判令大新支付小敏2萬多元,并將大新投資的貿易公司45%股份中的一半歸小敏所有,小敏向大新支付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