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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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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分割原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28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如何分割,在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前提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對此作了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現為價值不穩定,如何分割這部分財產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思考。
以股票為例,一般來說,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時,法院也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現在有些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的分割辦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