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隔代收養
收養中有時由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年齡相差較大,或者是親屬之間收養受輩分的影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以父母子女相稱不太恰當,便以祖孫相稱,形成所謂的隔代收養。
二、隔代收養是否受法律保護
我國收養法對隔代收養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涉及到這一問題,并規定:“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據婚姻法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收養他人為養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司法實踐中對隔代收養也普遍予以認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并辦理了相關手續的,均承認收養關系成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處理。發生繼承時,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之間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隔代收養受法律保護。
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但是,也并不是說隔代收養就是肯定有效的。因為有學者認為:收養法還規定了“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基本原則,因此不得隔代收養,直系血親間、兄弟姐妹間不能收養,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姐(兄)不能收養弟(妹)等。
三、隔代收養的弊端
部分隔代收養家庭的老人認為身邊有個孩子,可以驅逐孤獨感。但透過隔代收養現象,發現不少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
其一,部分老人對孫輩之愛自覺或不自覺的陷入了溺愛、畸形之愛,一切以孩子快樂為標準,從不指責孩子的過錯,往往導致孩子自私任性、嬌生慣養、生活自理能力差。
其二,一般來說,老年人一旦擔負起撫養孫輩的任務,都小心翼翼,生怕孩子出事,這便人為地限制了孩子的戶外活動范圍,減少了孩子接觸外界的機會,這對孩子智力的開發、好奇心和觀察能力的培養都是不利的。
其三,由于祖輩的文化修養、思想行為、行為準則等大多與現實相去甚遠,長期與孩子相處,其潛移默化的影響,會給孩子走向未來社會打下"距離"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