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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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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是否可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8 點擊數:20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上述雙引號內文字來源于中國法院網)
最高院洋洋灑灑說了這么多,歸納下來主要內容就是:女方在離婚后發現男方在婚內出軌,且和小三生了個女兒,女方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男方賠償3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最后法院支持了15000元。
可能大家會覺得這也叫典型案例嘛,婚內出軌都有小孩了,男方當然有過錯,必須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呀。但實際情況是,無論是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審判實務來看,這確實是一起具有積極意義的典型案例,是一次值得被表揚的進步。接下來,讓我們先看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