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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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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過錯方的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1 點擊數:7
法律依據
1950年生效的《婚姻法》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198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這一規定比較突出的規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無過錯原則;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對隱匿財產能行為的懲罰。
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僅僅將司法解釋中的對隱匿財產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引入法律,而對于其他過錯,規定了損害賠償方式,而不是對財產分割的份額予以調整,它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于對同一過錯,不能重復懲罰,我們認為,新的《婚姻法》否決了對財產分割中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各地多數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對該原則的繼續適用。而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定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