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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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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找“小三” 離婚財產與妻子三七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02 點擊數:44
近日,男子王某(化名)因背叛妻子,被法官判決支付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給妻子。另外,法官在準許他們離婚的同時,也判令他們夫妻名下財產按三七分,他的妻子林娜(化名)因此分到了七成財產。
原配舉報 第三者超生
今年年初,思明區某街道辦事處接到群眾舉報,有一名女子違反計生規定,政策外懷孕。舉報人說,該女子是插足的第三者,懷孕期間就住在檳榔西里某小區。接到舉報后,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他們在行政執法時,遇到了一名男子的阻撓。阻撓者王某是已婚男子,但懷孕的人并非他妻子。
當時,王某和這名懷孕女子躲在房間內拒不開門,不想讓執法人員進去采取強制措施。據王某解釋,他當時雖然和該女子反鎖在同一房間內,但其實兩個人并沒有什么不正當關系,“我和她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關系,只是租賃合同關系,就是我把房子租給她,供她使用而已”。但是,后來經法官調查,事實上并不存在租賃關系,因為這套房子不是王某的,而王某也沒能提供他向原業主租房的合同。而且,這名懷孕女子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時,也承認和王某有不正當關系。
戀上公司女職員 拋棄妻子
經查,這名違反計生規定的女子是江西人,她原本是王某公司的女職員,現年28歲。據王某妻子林娜介紹,這名女職員和她丈夫有不正當關系至少三年了。2006年9月,王某因婚外戀離家出走。期間,她曾多次懷孕,多次打胎。這一次這位插足的第三者再次懷孕,并且打算把孩子生下來。林娜從丈夫的朋友處聽說這一消息后,高度緊張,立即找到查爾調查公司的偵探阿偉。
據阿偉介紹,調查王某婚外戀的經過很有戲劇性。年初,阿偉接到林娜委托后,開始展開調查。“他很多疑很謹慎,走路經常回頭查看是否有人跟蹤,而且進小區也不從正門走,而是走側門。”由于王某的謹慎,查爾公司的調查員三次都被王某擺脫。但是,最終,調查員還是跟上了王某,發現他租住在小區第8樓,在這套房子里,除了新進門的王某外,還有一位孕婦。每次,當王某回家后,孕婦就開始煮飯給他吃。
當阿偉把調查到的情況反映給林娜時,她很鎮定,并不急著去現場捉奸。阿偉說:“她出奇的鎮定,讓我有些意外。沒想到,第二天,街道辦和派出所的人集體行動,到那套房子把違反計生政策的第三者給帶走了。我才知道,原來她早有打算。”
曾經相愛 一起奮斗打拼
據介紹,后來第三者被帶去墮胎。但是,第三者被墮胎,也不能挽回林娜處于困境中的婚姻。近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官判令離婚。20年前,兩人經朋友介紹相識、相戀并結婚。1995年,兩人生下一個女兒。結婚后,兩人也曾經同甘共苦,一起奮斗,做生意、開公司、買房子。
“婚后我們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只是,他有錢后生活作風不檢點,我們感情才出現問題。”林娜說,早在2000年,王某就因為嫖娼染上性病,還傳給林娜。而且,那段時間,他還和一名叫阿麗的女子以及其他女人搞婚外戀,并因此離家出走。
那一次,兩人并沒有想離婚,在林娜的包容下,王某最終回頭,當時,他還寫下《保證書》,表示:“保證禁止嫖娼行為,堅決斷絕與阿麗的不正當關系。”
保證加承諾 沒能挽救婚姻
但是,《保證書》并不能讓他們的婚姻真正穩固。2007年,王某又和自己公司的一位女職員搞上婚外戀。他們二人還在檳榔小區租了一套房子,同居在一起。
2008年底,王某為了爭取讓妻子同意離婚,再次給妻子寫了一份《承諾書》,承諾說:“我因婚外戀離家出走,喪失對家庭、對孩子的責任。現在,女兒決定跟隨母親生活,離婚后,我承諾將一套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女兒18周歲以后的生活費及全部學費,到學業終止。”
王某做過很多生意,也掙了不少錢。這幾年,他經營外貿生意。在林娜的委托下,查爾調查公司對他的財產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他名下擁有多套房產、基金和現金存款。這些證據后來被林娜提交給法院,經法官認定,王某夫妻名下資產為210多萬元。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林娜分到了150萬元財產,并獲賠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離婚憑什么要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夫妻雙方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無過錯方請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現行 《婚姻法》第46條)的另一方,賠償因離婚所受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許多外國的民法典中都有規定。2001年12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司法解釋。無過錯方為合法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該項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當事人以外的人請求賠償。
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完善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需要。以前 《婚姻法》的離婚制度中由于缺少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導致過錯配偶實施違法行為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導致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的損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這使我國法律關于保護婚姻家庭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有損法律的嚴肅性。我認為,基于公平、正義原則,應當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依法追究過錯配偶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是填補損害;第二是精神慰撫;第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以維護合法婚姻關系和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如何舉證對方“過錯”?
律師: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進行判決,該原則至今仍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的一個重要依據。之所以要這樣規定,在于大多數的離婚案件都是由于一方存在過錯導致的,法律通過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無過錯方合法權利的保護和對過錯方的懲罰,維護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矯正人們的行為,并對具體社會行為加以調控,更有利于進一步維護每一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及社會的整體穩定。
在實踐中,在一方存在婚外戀的情況下,作為無過錯方要收集到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是很困難的,當事人認為已經“證據充分”的事實到法庭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法律對證據的要求而被否認。所以,在此類案件中,無過錯方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按照法律對證據的要求進行,法律要求證據需具備最基本的三個因素一個是客觀性,一個是關聯性,一個是合法性。客觀性所采取的證據是真實的,不是捏造的,不是自己編造的。第二個是關聯性,你的證據跟你要證明的事實是有關聯的。你要證明甲有婚外戀,不能把乙的證據拿過來證明甲的婚外戀。還有就是合法性,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來取得證據。
法官說法
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
這對夫妻婚后感情較好,因為男方嫖娼和不正常的性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現在,原告起訴要離,被告也同意離婚,因此法院予以準許。但是,原告王某對此存在嚴重過錯,因此,女兒應隨母親共同生活。王某應該要支付女兒的扶養費至其年滿18周歲。
經查,夫妻名下共同財產共有210多萬元。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應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以,按丈夫應得30%、妻子應得70%的比例進行分割,這樣算,林娜可以分到150萬元。
另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原告過錯造成的,過錯方應該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林娜要求賠償5萬元過高,法院認為,賠償2萬元比較適宜。
我國新《婚姻法》增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在一方存在特定的行為導致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確認。這體現當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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