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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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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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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性戀導致離婚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42
張某(女)與杭某(男)2007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孩。因張某發現杭某隱瞞同性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準許原被告雙方離婚;2、婚生子女每人撫養一個;3、夫妻共同財產60%歸原告所有;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理由是被告杭某婚前隱瞞其是同性戀的事實,婚后被發現,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且離婚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作為過錯方,理應少分財產和賠償精神損失。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原告第3、4項訴訟請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并無兜底性條款,被告的行為不在四十六條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原告第3、4項訴訟請求。理由是原被告雙方都認可是由于被告杭某的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被告對其導致婚姻破裂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原告作為將性取向正常的一方,理應在財產分割上對其予以適當照顧;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杭某因同性戀行造成原告精神上極大的痛苦與困擾,理應支付精神撫慰金以慰藉原告所受到的精神傷害。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通常說來,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法定過錯行為。主要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虐待、遺棄、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2、有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因一方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另一方由此受到物質上獲精神上的損害。3、有因果關系。一方所實施的重婚、虐待、遺棄等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且是造成另一方物質或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4、另一方無過錯。雙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同性戀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過錯行為,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同性戀也更加寬容、認可甚至祝福,但是這個并不意味同性戀行為對其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不造成傷害。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關系的行為并對受害方進行補償,侵害婚姻關系的行為除了大家熟知的重婚、與他人同居、遺棄等行為,還應包含同性戀。另外,筆者以為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產物,應該建立在大眾能夠接受的起碼的道德和良知之上。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專一的夫妻性生活、不為婚外性行為。同性戀雖然不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而對于財產分割問題,根據婚姻法,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可以對無過錯方進行一定照顧。當一方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時,將性取向正常一方認定為“無過錯方”應當不會有太大爭議,因此在財產上對其予以照顧屬于合情合理。本案中,被告杭某婚前隱瞞同性戀這一重要事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發生同性戀行為,顯然違反了“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一義務,其應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