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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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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糾紛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177
【基本案情】
劉少才與鄧艷于2002年在福建廈門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劉某,后因鄧艷有外遇,雙方遂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劉某由劉少才撫養。2005年,劉少才因涉嫌搶劫被廈門市公安機關關押,劉某于是暫時由其祖父母監管。2005年11月,居住在湖北武漢的鄧艷以劉少才被關押沒有能力履行對劉某的監管責任,對劉某身心健康不利,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為由,訴至武漢市人民法院。法院向劉少才送達起訴狀副本后,劉少才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此案應由廈門市人民法院管轄。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武漢市人民法院管轄,駁回劉少才的管轄異議。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鄧艷住所在武漢市,應有武漢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武漢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劉少才的管轄異議成立。民訴法規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且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院民訴意見第10條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劉少才的原住所地、現被羈押以及被監護人劉某住所地都在廈門市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之內,因而應裁定劉少才管轄異議成立,將此案移送廈門市人民法院受理。況且本案由廈門市人民法院管轄更方便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