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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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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離婚時隱瞞真實收入 法院判決提高女兒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15 點擊數:33
一樁普通的離婚案件,卻引出女兒狀告生父。擁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李某為何在協議離婚時僅答應承擔每月500元的子女撫養費?女兒小小(化名)又為何怒將生父告上法庭?日前,市一中院判決了這起增加撫養費的案件,判決李某將子女撫養費增加至每月1000元。
2013年12月16日,在重慶擔任建筑設計師的李某與妻子王某在法院調解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二人的婚生子女小小由王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離婚后,王某偶然得知李某離婚后在某建筑規劃公司重新入職且月入過萬,便向李某要求提高小小的撫養費標準,被李某拒絕。小小遂以李某離婚時隱瞞真實收入,撫養費未參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為由,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將撫養費提高到每月4000元。一審被判駁回訴求后,小小又上訴到市一中院。
在二審法庭上,李某辯稱,離婚前,自己因在醫院查出患病才從原單位離職,離婚時處于失業狀態,收入僅有每月1000元左右的失業保險金,并未隱瞞真實收入。現在雖然重新就業,但是病并沒有完全治愈,工作也不穩定,負擔能力較低。此外,李某認為離婚時所達成的生活費協議已經足夠滿足子女撫養所需。因此,李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請求。
市一中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具有重慶市工程技術社會人才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從原工作單位離職前,李某2013年1月至7月總收入超過三十萬元。2013年7月,李某被查出患病后從原單位離職治療,至今仍未治愈。2014年2月,李某重新入職,月平均收入近萬元。另查明,李某在離婚時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3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在與王某離婚時達成了關于撫養費的協議,但是協議時李某處于離職狀態,王某也不知道李某的真實收入,現李某重新就業,負擔能力較強,小小以此為由要求增加生活費數額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考慮到李某所從事的建筑設計行業的工作性質和收入水平以及其患病至今未治愈等客觀情況,并綜合考慮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費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
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李某自2014年4月起支付小小每月生活費1000元至小小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
子女撫養費不得“短斤少兩”
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為月總收入的20%至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正當理由,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即便李某的刻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王某可以通過另行起訴主張權利,但是小小的撫養費協議也是在隱瞞真實收入的基礎上達成,如不予增加顯失公平。李某離婚后的新收入水平與離婚調解所依據的負擔能力有較大差異,以此正當理由要求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故法庭支持小小的訴求。綜合考慮到李某患病未愈、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費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等情況,法庭作出了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