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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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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約定了撫養費 遇到重大事件也可“反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0 點擊數:119
【基本案情】
博博2008年2月出生。2011年,父親王某與母親何某協議離婚,約定博博由母親何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博博18歲,其余一切費用都由何某支付。2012年11月,博博被查出患白血病,前期在醫院共計花費40萬元。其中,醫保部門報銷14萬元,親戚朋友捐贈4萬元,王某支付4萬元,剩余18萬元由母親何某支付。2013年,博博在母親何某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何某共同承擔22萬元的治療費用,并對博博后期的治療費用進行相應的分擔。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分擔治療費用。
【律師點評】
隨著離婚案件的不斷增多,離婚時通過協議確定婚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成為“勞燕雙飛”的雙方預防未來產生糾紛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實踐中,雙方關于子女撫養歸屬、財產劃分等問題,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均屬有效,法院不會主動進行干預。但是,夫妻雙方離婚并不意味著父母子女之間撫養、贍養關系的消滅。
根據《婚姻法》第36條第2款關于“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37條第2款關于“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雙方的協議是可以變更的。
綜上,本案中因博博患白血病而要求增加撫養費是合理的要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