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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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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2 點擊數:40
2006年,楊某20歲,陳某18歲,兩人相識相戀,下半年兩人開始同居,先后育有兩女。共同生活期間,兩人共同經營一間精品店和一間五金店。2011年1月,楊某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輛小車。2012年1月,兩人補辦了結婚登記。但2014年開始,陳某就因為懷疑丈夫與其他女人相好,與丈夫經常吵鬧,感情因此出現裂痕。最終,陳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同意離婚,在法庭上對于陳某提出的小孩撫養問題以及其他財產分割均無異議,但認為小車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和陳某于2006年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9日起兩人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于2012年1月補辦結婚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原、被告的婚姻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即2008年4月9日陳某年滿20歲之日起算,而小車購于2011年1月,因此,小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視點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具體到本案,楊某與陳某在2006年開始同居,到2008年4月9日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2012年1月兩人補辦結婚手續,其婚姻關系的效力溯及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時,即楊某與陳某的婚姻關系從2008年4月9日起算。因此,楊某于2011年購買的小車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且雙方未對財產進行特別約定,故其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婚姻關系得以延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夫妻關系的核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