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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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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職業年金是不是夫妻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4
近來,“職業年金”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作為一筆“豐厚”的收入,關系到個人和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們不禁想問,這筆錢是個人獨享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筆者就給您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說,除了夫妻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或者財產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等明確為一方個人財產的以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其他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資金來源上看,職業年金的主要來源是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繳費工資,由單位從個人工資中代扣。因此,職業年金的來源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
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應當屬于養老保險金范疇,而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遞延的勞動報酬,具有工資屬性。
因此,就理論而言,職業年金具有工資屬性,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職業年金只有在退休之后或出國(境)定居時才能領取,在退休前或出國(境)定居前只是一種期待利益,且職業年金兼具個人財產積累性質和國家保障個人基本生活的性質,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工資。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開始領取職業年金的,該部分職業年金即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夫妻一方不符合領取條件,尚未開始領取職業年金的,該部分財產實際上還沒有取得,且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會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因此將來到底能夠取得多少職業年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理論,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必須是現有的、確定的,尚不存在、尚不確定的財產在法理上不能分割,司法實踐中亦無法操作。但是,由于職業年金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且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計入個人賬戶統一管理,因此夫妻雙方或一方個人賬戶中的職業年金數額在特定的時間點是確定的,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
法院雖然不能對尚未達到領取條件的職業年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算,但卻可以就離婚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現有余額進行衡平。因此,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職業年金,離婚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現有余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具體分割方式為,一方個人賬戶中的現有余額歸其所有,其向另一方相應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