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此可見,夫妻財產約定有如下幾個特征:
第一,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于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由于夫妻財產的約定具有對外效力,故要求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守三項原則:
一是,自愿原則。自愿原則要求約定是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只能是夫妻財產的所有關系的約定。
二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著重強調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剝奪一方的權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義務。任何違背公平原則的夫妻財產契約,都是無效的。
三是,合法三原則。合法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契約的內容約定上,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為無效;要求當事人不得違反強行法的的規定,凡是違反強行法規定的,也一律無效;借夫妻財產契約規避法律的,亦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