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Σ使對方在Υ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關于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防止沖動,避免草率的約定;將當事人表現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僅杜絕對約定內容的爭議,也避免舉證的困難。對夫妻財產約定采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û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后對約定û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