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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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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10 點擊數:28
一、婚前房產婚后租金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案情】 男方張某與女方黃某于2009年5月結婚。婚前張某在縣城購有一套住房,從2009年3月開始出租,租金每月1000元?;楹笤摲课莸淖饨鹩煞蚱揠p方共同收取并存入銀行。在婚后房屋出租中,出租配置的洗衣機零件電化,黃某請人維修,在租約到期時,黃某協助張某發布廣告招租等。2011年11月,張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黃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婚后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共計約30000元的歸屬不能協商一致。
【分歧】
婚前男方所有的房屋出租,結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收取房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取的房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租金是法定孳息,因為房屋是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租金應歸張某個人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租金是經營性收益。雖然房屋是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收取的租金是經營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雙方各得一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該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還是經營性收益是本案認定的關鍵。
筆者認為,《婚姻法解釋(三)》中規定的孳息應作狹義性理解,專指非投資性、非經營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樹無需管理自然結果等。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是一種經營行為。當事人將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經營管理,包括維修、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婚姻期間取得的租金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黃某在婚后對張某個人房屋出租也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付出了勞動,租金是雙方共同經營所得。因此,本案房屋租金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得一半。
二、婚前個人存款的婚后利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 劉女和李男2004年結婚,后因感情不合,劉女提出離婚,劉女婚前存有60萬元,離婚之時已有幾萬元利息。李男提出利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劉女認為利息屬于個人財產,雙方爭執不下,劉女訴至法院。
【分歧】
婚前個人存款的婚后利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女婚前雖有存款,但利息是婚后取得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女婚后的利息屬于存款的法定孳息,應歸個人所有,屬于個人財產。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案中,劉女的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即在本案中,孳息即利息,屬于原物所有人即劉女。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有別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三、婚后實際取得的獎金是否是共同財產?
【案例】2010年應發的年終獎等相關費用共12萬余元,在2011年結婚后才發到手中。不久,夫妻離婚,這12萬余元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近日,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結該起離婚案,認定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于婚后實際取得,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2010年應發的年終獎等相關費用共12萬余元,在2011年結婚后才發到手中。不久,夫妻離婚,這12萬余元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12萬元獎金認定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
青羊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浩2010年的獎金收入12萬余元,雖然是在雙方婚后實際獲得,但屬于唐浩婚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故應當認定為唐浩的婚前個人財產。
法官說法婚前取得的財產屬個人財產?;榍皞€人財產是指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將夫妻一方在婚前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歸于個人財產,是考慮到該財產的形成是公民婚前個人的勞動付出。雖然該部分財產可能實際取得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由于該財產權利的取得在婚前已經完成且已明確,該財產權利的取得并未包含“夫妻雙方共同的付出”,因此其性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要求分割一方銀行存款余額時,若該存款余額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累積,離婚時可直接將存款余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配;但實踐中常出現婚前存款與婚后存款混同的情況。若夫妻的共同支出已經超過其共同財產,其使用消耗的則為他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并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業中心地段的不動產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玩隨著收藏市場的繁榮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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