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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之間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有效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30 點擊數:36
【案例簡介】
徐某與其妻林某系夫妻關系,徐某父母留下遺產價值12萬元的房屋一套。作為徐某的婚前財產,其夫妻雙方在結婚時約定,該房屋作為徐某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如今雙方走過了十年的婚姻,卻因性格不和,至感情破裂,并鬧至離婚。其妻林某認為,該婚前財產經過了這些年,應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進行平分,而徐某則認為有約定,不應平分。請問:夫妻之間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有效嗎?
【律師評析】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解答:徐某與其妻林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此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其妻林某認為,該婚前財產經過了這些年,應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進行平分是不合法的。
作為其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進行的約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予以合法約定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一旦成立,即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此也專門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作為徐某的婚前財產,其夫妻雙方在結婚時約定,該房屋作為徐某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現行婚姻法也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徐某與林某夫妻之間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林某要求平分是不合法的。當然,作為其夫妻走過了這么多年,如果徐某看在夫妻情份上,愿意作一些讓步也未嘗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