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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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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復婚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8 點擊數:58
【基本案情】
張女與李男與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后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李某于1998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離婚后雙方均未再婚。此后,李某經商做服裝生意致了富,便想起張某的許多好處,認識到自己對婚姻的破裂也負有責任。而張某離婚后可過得不順,單位裁員又下崗,做生意有失敗,日子過得艱難,更得上胃癌,生活倍感窘迫。李某得知了張某的生活狀況后找到張某。面對過去的丈夫,張某百感交集,對自己當初太任性,頗為后悔。自此,你來我往日間親密,不久,兩人吃住一起,對外稱又復婚和好了。2001年一天,李某在外出送貨時不幸發生車禍身亡。對方賠償的8萬余元,全被李某的父親領走,而李某的父親不承認張某這個兒媳婦。張某請求法院確認其以“妻子”的身份判決繼承李某的賠償金及房產車輛等。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原屬夫妻,但已經離婚,后來雖然表面上和好復婚并對外以夫妻相稱,但雙方卻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按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否則屬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張某與李某系非法同居,其不能以妻子的身份繼承李某的遺產。法院判決對張某的訴訟請求所持的這一項理由不予支持,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但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張某能證明其在李某生前與其共同生活,對其有一定照顧的情況下,其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得到部分遺產。在此情況下,第一,其主張權利的身份不是繼承人;第二,其所得的財產份額與數量不能以繼承人的標準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