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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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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復婚之后的財產該歸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9-02 點擊數:11
案情概述:
2006年張某與李某經過自由戀愛結婚,2007年經過兩人的共同努力兩人購買了一套房屋,該套房屋辦理產權登記的時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張某與李某二人,兩人共同擁有該房屋。2009年5月張某與李某在共同度過三年的婚姻生活后因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走上了法庭,為了脫離這場不幸福的婚姻,張某做出了最大的讓步,放棄了對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所有權的主張,將房屋讓給了其丈夫李某,之后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房屋歸李某所有。判決生效后,李某并未同張某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產權證書上的房屋所有人依然是兩人共有,同時,離婚后因為張某沒有地方居住,所以仍然與李某共同居住在上述的房屋內,共同居住一年半之后,兩人辦理了復婚手續,復婚后不到半年兩人再次因性格不和,感情已經破裂提出了離婚訴訟,在這場訴訟中,張某主張原來的房屋在兩人復婚之后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并且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人是張某與李某,應該為二人的共有財產,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主張的屬于雙方共有財產的房屋是屬于李某的婚前財產,是李某的個人財產,而且張某有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的義務,張某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歸李某個人所有,法院駁回了張某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
律師點評:
本案看似十分復雜,但其實質很簡單,將案件中的張某與李某的離婚、復婚又離婚分為幾個獨立的階段來看的話案件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在第一次離婚糾紛中,張某將原本屬于自己的房屋的一半的所有權讓給了自己的丈夫李某,法院的判決書中也確認李某對房屋享有所有的所有權。此階段的財產關系已經很清楚了:離婚后房屋就是李某的個人財產,與張某無關。
后來,兩人雖然已經復婚了,但是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性質早在原來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時其性質就發生了變化。該房屋屬于李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仍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張某與李某在復婚時以及復婚之后都沒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做約定,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為李某,張某無權對該房屋主張所有權,法院當然會駁回張某的主張。之后只要李某要求張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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