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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中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法定情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7 點擊數:153
一、遺產繼承怎樣分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另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有不少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因此,《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在法定繼承中遺產的分割法律有規定,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方法:
第一,同一順序一般均等;(第13條)
均等獲得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在同一繼承順序上,而且各共同繼承人的條件大體相當(指勞動能力狀況大體相當;或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情況大體相同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情況大體相同;或各繼承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大體相當)
第二,特殊情形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有四種情況不均等:
(1)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
(4)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在繼承糾紛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遺產的分割應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在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來分配,同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況可以多分的遺產:
1、對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再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丈夫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實際發放給真正的權利人;對于死亡賠償金可參考遺產方式處理,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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