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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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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五保戶”故去遺產歸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18
【基本情況】
老張一輩子未娶,是村里的“五保”戶,即“吃、穿、住、醫、葬”都由村里保障。前不久老張病逝,村委會以對老張盡了“五保”義務為由,在老張生前住的老屋辦了一個文化小屋。老張在外省的妹妹通過遠親得知此事,趕來和村委會理論,表示老張生前所住房屋為父親遺留,自己有權繼承該房屋,要求村委會將房屋還給自己。村委會則以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19條規定——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為法律依據,不肯歸還。老張的妹妹將村委會告到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雖然1994年《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3條規定,五保供養是農村的集體福利事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但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修改后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其中第3條、第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從新舊《條例》關于“五保”主體、“五保”資金供給的變化可以看出,“五保”供養已從農村集體供養轉為財政供養,“五保”已從農村集體福利升級為“農村社會保障”。新《條例》取消了舊《條例》第19條的規定。村委會不能享有故去的五保對象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社會保障實行全覆蓋,不以被保險人有無財產為前提,也無需以被保險人的財產作回報。依據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而村委會并沒有與老張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且老張所住的房屋系其父親留下的遺產,有她妹妹應繼承的份額。按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財產。村委會即使與老張簽有協議,協議也不應當包括老張妹妹應繼承的那部分。也就是說,根據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于是,法院判決房屋歸老張的妹妹所有。老張妹妹給付村委會為老張支付的“五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