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院:孩子被收養后親生父母無權繼承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10
父母對子女的財產享有繼承權,但孩子從小被送給他人撫養,親生父母是否還享有繼承權?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7日披露,該院判決一起繼承權糾紛,親生父母對已送養他人撫養長大子女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
【基本案情】
死者鐘某系被告楊某之夫,原告張某系死者鐘某之親生母親。1966年間,在鐘某8個月大時,原告將其送給他人做養子,并由他人撫養成人。2014年3月20日鐘某在煤礦上班時不幸發生事故死亡。
事發后,礦場與鐘某的妻子楊某達成賠償協議,支付死亡賠償款、撫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0萬元。然而原告張某認為鐘某系其親生子,與鐘某有來往,鐘某生前對原告也有照顧,因此認為其對該項賠償款也享有繼承權。雙方就賠償款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1966年原告將鐘某送給他人做養子,由他們撫養成人。1966年國家的《收養法》尚未頒布實施,鐘某與他人形成了事實的收養關系,即與其親生父母脫離父子、母子關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消除,因此,原告對死者鐘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說,《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既然鐘某從小被人收養,其與原告張某之間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關系,原告當然無權繼承鐘某的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