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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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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產分割有爭議,法院處理房產的三種方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241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即包括夫妻雙方從房地產市場購買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也有夫妻雙方根據房改福利政策購買的公有房屋。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首先應當有雙方進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再由法院根據雙方及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對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由于夫妻財產共同制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住房相對緊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潛力,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夫妻離婚時候均主張要求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同意采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數額的補償;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房屋的最高競價價格判決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對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及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房屋所有提出主張,在對方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參照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的評估價值進行確定。
同時,如果房屋產權中的大部分屬于一方,也應采取這種做法。
(三)對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在少數離婚訴訟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特備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張所有權,而是向取得一方的房價款補償后再另行選擇購買房屋。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通過委托拍賣機構對雙方爭議的房屋進行拍賣后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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