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
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配?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或者其他人的名字。
1、對該房屋的分配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配。
四、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后,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五、夫妻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的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協議的,由于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