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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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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后購房未過戶 離婚只判使用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13
【基本情況】
張某和李某于2000年組成再婚家庭。2002年張某出資購買了一處房屋并進行翻修改造,但張某當時只跟賣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近年,夫妻二人常為瑣事發生爭吵,感情不睦。后張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自己出資所購房屋歸自己所有,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房產平分。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二人離婚,婚后購買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
【法官講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同意離婚,應準許離婚。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當事人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為此,本案中不能處分房屋的所有權,只能判決房屋的使用權。
據此,法院判決張某和李某離婚,其婚后購買改造的房屋由二人按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