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單獨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1 點擊數:56
【基本情況】
林先生2002年購買了一套房屋,總房款為18萬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萬元,其余辦理了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積金償還貸款。2003年林先生與楊小姐結婚,婚后林先生仍然用自己的公積金償還貸款。2012年因感情不和林先生起訴要求離婚。楊小姐提出要求分割房產。在訴訟過程中,雙方一致認可結婚時該房價值30萬元,婚前林先生償還貸款24000元,婚姻期間償還貸款48000元,尚未歸還貸款28000元,該房現在價值140萬。
【律師解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如果林先生與楊小姐不能對房屋的權屬問題達成協議,法院應當判決房產歸林先生所有。對于還貸部分如何處理?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對于貸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部分,就應當認定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還貸,不需要考慮還貸資金來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雙方對于還貸問題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