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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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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八旬夫妻離婚后又為千萬家產上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32
陳義軍、趙桂紅是沈陽市人,陳義軍81歲,趙桂紅83歲,雙方1952年結婚,婚姻已經超過了60年。今年1月,妻子趙桂紅第三次到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趙桂紅稱,雙方的財產超過千萬,可能要有三千萬左右。
經過法院判決,83歲的趙老太終于如愿,結束了雙方62年的婚姻。雙方共有6套房產,其中四套歸了老太。
這份判決并不是結束,而是另一種開始。此前最受關注的價值超過千萬的土地和廠房等,在判決中并沒有提及。
昨日,這一大家子再次在法院聚集并且分列在原被告兩端,這一次他們爭論的目標正是曾被官方評估價值1400余萬元的土地和廠房。
如愿離婚 老太分得四套房產
上午9時30分,趙桂紅和兩個女兒出現在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83歲的老太太看起來精神還不錯,穿著大紅外套,頭上帶著格子帽子,安靜地坐在法院大廳的座椅上。
當81歲的陳義軍戴著助聽器,拄著拐杖,在大兒子陳峰的攙扶下從老太太的眼前經過時,雙方沒有任何交流。他們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2個多月。
今年8月7日,沈陽市鐵西區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兩人離婚。法院判決總面積為265.88平米的四套房產歸趙桂紅所有;102.9平米的兩套房產歸陳義軍所有。一輛小轎車歸陳義軍所有,一處工廠兩人各持45%的股份。對于這份判決。雙方都沒有上訴,已經生效。“三年了,當時我是根本就過不下去了才出來的。我們雖然是父母包辦婚姻,18歲時口頭訂婚,20多歲時就結婚了。我們一起創業非常辛苦地攢下這么大的家業,兒女都50多歲、60歲了,這六十多年的婚姻,怎么可能沒有感情。其實就是有錢之后,人心變了。”老太太臉上的皮膚都松弛了,說話時皺紋就擠在眼角和額頭,她說話的聲音不大,條理清晰。“接到這份判決,我當時的感覺就是解放了。”說這話時,老太太咧開嘴笑了一下,“我認可法院的判決,法院給我啥我都接受,只要能離了這個婚就好。”
再上法庭 千萬廠房土地咋分?
此前案件頗受關注的原因除了兩位老人的高齡,還有就是據稱超過千萬元的資產。不過離婚的判決中,這部分資產并沒有被分配。
昨日記者獲悉,早在2005年和2010年,曾經有兩份協議就已經對位于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星海路面積一萬余平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廠房等進行了分割。
簽訂協議的雙方是沈陽市華港橡膠機械廠和沈陽市鐵西區凌空機械廠兩家工廠,不過這兩家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是兩位老人的大兒子陳鋒和小兒子陳棕。兩份協議均約定兩家工廠對于土地各有50%的使用權。“本協議所涉及的事情,因系含有趙桂紅、陳義軍早年經營時延續下來的因素,因此他們尚有對現在雙方當事人監督的責任。在一定時間段內有決定事情處理的權力,雙方應接受監督者趙桂紅、陳義軍的監督和決定。”2005年的協議中這樣約定。“從協議簽訂起,凡在廠內條件中增加的經濟效益,應總額不低于10%給付陳義軍、趙桂紅。”2010年的協議中這樣約定。
同時在2010年的協議中,還補充了一點:“廠地房屋如動遷時,所得動遷補償取總額7%給付趙桂紅、陳義軍。”
這處土地和廠房設備等目前正面臨動遷,經過官方第一次評估,其價值1400余萬元。陳家曾經委托進行過第二次評估,評估的價值遠遠超過官方的評估。
哥倆產生分歧,陳棕將哥哥陳鋒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這兩份協議有效。
此案昨日在法院開庭審理,陳棕委托律師出庭,兩位老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也參與的庭審;而兩位老人的兩個女兒也作為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另一名女兒委托了律師出庭。
一家人再次在法院聚集。
協議之爭 是個人資產還是家族資產
“2011年4月我們曾經還簽過一個補充協議,我們三個姐妹各分得5%的動遷補償款;兩個弟弟的工廠各分得35%的補償款。”女兒陳梅介紹,“當時是我們剛剛知道他們四個人私下把廠子給分了,廠子是我們大家的,他們幾個不能說分就分啊,我們姐妹就找到兩位老人才簽了這個《補充協議》。”
這份協議最終沒有取得兩個弟弟的簽字認可。
“他們原來簽協議的時候就是惡意串通,我們本來就想起訴的,這次聽說陳棕把陳鋒和兩個老人給告了,我們才特意向法院申請也參加訴訟的。”陳梅表示。
昨日的庭審中,大兒子陳鋒認為2005年和2010年的協議現在都已經是無效的,“陳棕沒有履行協議中規定他應該承擔的義務,所以協議無效。
老父親表示小兒子確實沒有履行義務,“我認為協議的效力待定,要看陳棕下一步怎么辦。”
老母親表示協議無效。
三個女兒表示協議分割了家族的財產,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協議無效。“1987年7月,兩位老人響應國家號召帶領五個子女自主創業,先以沈陽市鐵西區衛工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義申辦‘沈陽市鐵西區衛工電工專用機械廠’,其后,廠子更名‘沈陽市華港橡膠機械廠’,之前的負責人一直都是老太太,后來才變成陳鋒的。現在該企業雖登記為陳鋒個人獨資,其實應該是整個家庭所有。類似的還有陳棕的沈陽市鐵西區凌空機械廠以及另外兩家企業。準備要動遷的那個地也是家里用之前買的地置換而來,購地補交的資金以及后來蓋房子的資金,都是之前企業的積累。所以動遷的土地和廠房三個女兒也應該有份參與分配的。”三個女兒的代理律師表示。“當初確實想過給她們一些份額的,不過她們得寸進尺,協議根本簽不下去。最后干脆就一點也不給她們了。”法庭上,陳鋒表示。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陳鋒、陳棕等均同意法院進行調解。“這起訴訟只是離婚訴訟的后續之一,還有一個是關于房產的正在進行中,是老爺子又把老太太告了;老太太以一家公司股東名義還準備再告公司和老爺子,要求核查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賬目。”三個女兒的代理律師表示。“看他們上法院原告被告的,我一點都不生氣,我是支持他們上法院打官司的,法院是個說理的地方啊,能把事情說明白最好了!”庭審結束離開時,老太太表示。